乾县城乡医疗救助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根据《乾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院救助标准
1、 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不含重大器官移植),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100%救助。
2、 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65%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0000元/人。
3、 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起伏线为个人自付费用50000元,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30%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5000元/人。
4、 低保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负费用超过10000元的,10000元以上部分再按照30%比例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0000元/人。
5、 对纳入重特大疾病和救助试点的肺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性共18类大病,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得低于65%,年累计封顶线不高于5万元。
6、 对于跨年度的票据按照上年度合疗报销时间15日之内给予救助,超过时限的票据不予救助。
二、门诊(日常)救助标准
1、 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门诊(日常)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00元/人。
2、 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日常)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00元/人。
3、 患慢性阻塞性肺病、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症、慢性肝炎、高血压(II期以上,含II期)、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活动性肺结核、严重风湿性关节炎、恶性肿瘤晚期、严重支气管哮喘、冠心病等慢性病需长期服药的救助对象,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000元/人。
4、 患尿毒症三期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等特重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资助参保参合标准
全额资助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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