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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陕公开处理上访群众没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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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生剑影 发表于 2010-11-10 21: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 (记者姜琳)陕西富平开大会“公开处理”上访村民一事近日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富平县有关部门8日回应称公开处理“不违法”,而且认为此举“增强了执法的透明度,目的是教育本人和教育群众”。这样的逻辑,并不能消释人们的疑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广场上进行“公开处理”,并通过当地电视台播出,不论村民是否属于违法上访,这种有损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做法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在富平法院网站上,“公开处理”上访人员被有关负责人称为“依据法规予以处罚”。富平县有关部门在8日的回复中,也列出了一堆意见与法规,但其中没有一条法律依据可以支持对上访群众“公开处理”。对于民众而言,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自主行为的空间;而对于政府和司法部门而言,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任何对公民自由的处置都是违法。这是现代文明社会最基本的法治理念。



实际上,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指出对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者一律不准游街示众。1992年三部门再次联合下发通知,强调一律不许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

  有关部门的三令五申之下,“游街示众”“公开处理”的方式却时有发生。一些地方违法行政,严重破坏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究其根源,还是以权代法的思想在作祟。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着力强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意识和能力,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公开处理”上访群众关系公民权益和政府形象,富平有关部门对媒体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而不是急于开脱,找一些无法成立的理由;更不能无视群众意见,对自身可能存在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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