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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醉驾背后的刑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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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kdile 发表于 2011-5-11 16: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晓松醉驾背后的刑罚争议
音乐人高晓松5月9日晚上醉驾肇事被拘,根据5月1号刚刚通过的“醉驾入刑”规定,高晓松可谓是撞到了枪口上。而就在5月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却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并非醉驾机动车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的意思是,根据刑法总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醉驾是否入刑还要看情节轻重而定。但情节轻重又是个尚无明确标准的尺度,可见将来醉驾入刑如何实施还少不了争议。

而以著名法学家贺卫方为代表的诸多法律人,根本就是反对醉驾写入刑法的,高晓松的案子,又把这些争议牵扯出来。

最高院最新发言,让醉驾入刑走了回头路
2011-05-11 第 1658 期

今日话题
支持派:醉驾入刑优点不少

高晓松目前已因醉驾被刑拘
1.醉驾入刑,提高了对醉驾的打击力

过去公安部门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只能做拘留15天,暂扣驾照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而醉驾入刑之后,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意味着醉酒驾驶将不再是违法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将以打击犯罪的态度来对待醉驾,这当然有利于解决过去对醉驾重视程度不够,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
  

2.入刑也提高了惩治的威慑力

入刑之后,醉驾面临的威慑不仅仅是拘役和罚款,《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法》也规定,犯罪者,是公务员的要开除,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此外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一旦犯罪也将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可见对很多人而言,醉驾变成了一件会丢饭碗的大事。
  

3.还能改善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现代刑罚学先驱贝卡里亚有一句名言,“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严刑峻法,而在于有罪必罚”,选择性执法正是过去醉驾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很多醉驾者并非不怕“喝酒拘留15天”,而是觉得即使醉驾被警察捉住,找个熟人就能解决问题,并不会真的被行政拘留。醉驾入刑显然有助于在执法上一碗水端平,须知入刑之后警察再纵容放宽醉驾,就属于职务犯罪行为。
  

反对派:醉驾值得入刑吗?

醉驾入刑好处甚多,为何上至最高法院下至普通法律学者却对其莫衷一是?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超限超载才是最恐怖的公路杀手
质疑1:醉驾不必单独列刑

现行交通肇事罪里面已经有对醉驾的补充规定,当罪驾已经造成悲剧,对它的惩戒是存在的,没有必要单独再去搞个醉驾罪名。醉驾之所以特别引人重视,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醉驾肇事事故一般都会和贫富矛盾联系起来,比较引人关注,其危害性也被片面夸大。其实中国绝大多数交通亊故、尤其是重特大亊故,并不是醉驾造成的。相比起醉驾,大货车超载和疲劳驾驶才是更恐怖的公路杀手,是不是要把疲劳驾驶和超载也入刑?
  

质疑2:醉驾行为本身难以构成犯罪

大多数罪名要以犯罪后果的实现与否和严重程度作为定刑的依据,杀人和强奸未遂也构成犯罪,但必须要有犯罪的主观恶意。而那些被交警拦出的“醉驾”者,既没有造成他人的财产或生命损失,也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意图,把这些人当成罪犯,缺少刑罚犯罪的构成条件。
  

质疑3:刑事处罚是否适当

归根结底,醉驾本身只是一个危险行为,不是一个危害行为,对这种铤而走险的行为,吊销驾照已经是一个足够有效的惩罚,完全能起到惩前且毖后的功效:驾照吊销期间根本连驾驶车辆的权利都已经被剥夺了。当醉驾没有造成悲剧,并且可以通过吊销驾照避免醉驾者下一次制造悲剧,再进行刑事惩罚就过于严酷而多余。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讲话也指出,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不应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反对派的理论基础:刑罚不是越重越好

杰里米边沁主张立法宽仁
1,必须警惕立法崇拜

刑罚不是万能的,动不动就呼吁立法,呼吁重刑,这种依靠密织法网来治国的思路,恰恰是政治短视的表现。“法治健全”的意思并不是法律条文越来越多,而是应该构建法律的统一性,订立新的法律意味着出现旧有法律不能解决的特殊状况,这实际上是影响法律统一性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旧有法律中去挖掘解释力,让“特殊状况”越少越好。
  

2,刑法应该谦抑

在刑法理论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立法者应当力求以尽量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尽量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使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达到目的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显然,治理酒驾、醉驾,行政处罚手段并未用尽,还没有到非刑法不可的地步。
  

3,警惕“治乱世用重典”

目前重刑主义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遇难题,先想刑法。正因如此,才会有人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闯红灯罪”这些荒唐的罪名,但司法机关应该对法治有理性和冷静的认识。面对酒驾,司法机关应该先检讨自己执法是否全面彻底,而不是抱怨手中的武器杀伤力度不够。须知严刑峻法,绝非法治文明的体现,更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
  

醉驾入刑,支持者反对者各有其理由,我们将各方观点列出来,供大家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参考。当然按照现在刑法的规定,高晓松的行为造成连环追尾和数人受伤,很难说是“情节显著轻微”了,所以对他的醉驾入刑几乎是可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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