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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xqxxyf

通缉犯逃亡20年招摇过市, 乾县公安局为其更换身份,办理无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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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xqxxyf 发表于 2012-4-12 18: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乾县公安局竟然将04年之前的卷宗弄丢,将案件以04年立案起算,又欺骗我父亲如果按04年立案的话就过了追诉期。

  试问: 作为公安人员是不懂法还是故意执法犯法,欺瞒受害人?

  第一,不管以何种理由,卷宗丢失,乾县公安局玩忽职守,该当何罪?

  第二, 1992年发生的案件,当时乾县公安局已经立案,并已经确认犯罪嫌疑人,此案何来追诉期之说

  第三,即使有追诉期之说,最高可判死刑,追诉期也可达20年,04年立案也不会超过追诉期


  乾县公安局,你到底要欺骗受害人到什么时候? 法治社会难道真的就没有一个讲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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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xqxxyf 发表于 2012-4-12 18: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哪一条法律规定的主犯抓不住从犯就可以逍遥法外?从犯郭相子,从92年事发从未离开过西阳坊村,乾县公安局为何不抓人? 这里头到底有多少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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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xqxxyf 发表于 2012-4-12 18: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别捣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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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xqxxyf 发表于 2012-4-12 19: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最高可判死刑。

  第八十八条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不受追诉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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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xqxxyf 发表于 2012-4-12 21: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逃犯之子名为郭少豪,于93804部队某部新兵连服役     
  [发自iPad客户端-贝客悦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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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xqxxyf 发表于 2012-4-12 22: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各位的关注,期待媒体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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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xqxxyf 发表于 2012-4-12 23: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逃犯消遥法外,招摇过市,到处散播已经用钱了结此事;乾县公安局,你到底从中得了多少好处? 了结了民事部分刑事部分就不用追究了吗,况且民事谅解是在公安局欺骗之下完成的,完全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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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xqxxyf 发表于 2012-4-13 07: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从犯胡力勇何以从2007年开始一直逍遥法外?     
  [发自iPad客户端-贝客悦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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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xqxxyf 发表于 2012-4-14 18: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缉犯郭豹子新二代身份证改名为王伟,乾县公安局执法犯法,以公权谋私利,公然造假,法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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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xqxxyf 发表于 2012-4-16 09: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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